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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09-9-5 14:45:12   点击率:635   来源:总局劳动保障局

总局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劳社发[2004]92号)精神,结合垦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从保持垦区就业局势稳定出发,以控制失业率为目标,紧密结合扩大就业政策措施,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对垦区失业的源头进行调控,把失业造成的影响控制在社会经济可承受的范围内, 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建立就业和再就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为垦区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提供可靠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有效控制失业人数增长和出现的时间及区域分布,使失业人数不超过经济活动人口的一定比例,努力保持垦区就业局势稳定,确保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二)采取各项积极措施,努力缩短失业周期,将长期失业人员在失业人员中所占比例控制在一定限度;

(三)发挥劳动力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作用,按照劳动力市场建设的“三化”要求,形成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

(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积极组织失业人员参加各项再就业活动,为其重返劳动力市场创造必要条件。

三、工作内容

(一)认真做好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凡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包括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兼并联合等涉及到劳动关系调整、需要进行职工分流安置、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必须首先出台具体的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规定程序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核准进入企业改制程序。要加强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方案操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积极向企业宣传相关劳动保障政策,指导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努力做到多分流、少失业,不向或少向社会直接排放失业人员,尽量在企业内部实现新旧岗位的顺利转换。结合垦区实际,把扩大就业与调整种植业结构和龙头企业的基地建设结合起来,围绕发展养殖业、种植特色经济作物做文章,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对于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企业,应对其开展的转岗培训及其他稳定就业措施予以支持。对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企业,要引导其挖掘内部潜力,开辟其他渠道,做好本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二)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行为。要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了解和掌握拟裁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企业的裁员要加以引导和规范,严禁随意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要指导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操作,制定裁减人员方案,方案中要明确裁减人员的数量、裁员条件、资金渠道及安置措施等,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一次性裁员超过百人或裁员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10%以上的,须经同级国资、劳动保障、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分局批准的裁员单位须上报总局备案。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补足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得裁减人员。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千方百计挖潜增效,稳定就业,避免大规模裁减人员。要加强对企业经济性裁员工作的规范和指导,避免因企业裁员造成大规模失业,并及时提供劳动保障服务,确保企业经济性裁员工作平稳进行。

(三)切实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要把握工作的力度和进度,避免在垦区同一区域、同一时间,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的数量过于集中。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人员的安置工作,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同级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要指导企业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关闭破产程序终结后,要及时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等相关服务,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还要重视依法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加强研究,加大指导力度,要求在破产企业在清偿债务时,把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列为第一清偿顺序,及时帮助解决涉及劳动保障的具体问题,维护依法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失业预警机制。高度重视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工作,把其同完善就业统计体系紧密结合,同步考虑和部署实施。完善失业保险统计制度,建立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实行动态分析监测。在对失业率、长期失业、失业人员增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就业形势等综合分析基础上,确定失业预警线,制定预案,在达到预警标准时启动相应措施,努力缓解失业增加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

(五)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高度重视并轨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对并轨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积极稳妥,友情操作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家、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防止简单把职工推向社会,确保社会的稳定。要坚持就业优先原则,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与实施并轨试点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广开就业渠道,全面落实好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努力扩大就业总量,促进并轨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把登记失业率控制在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范围内,从而促进垦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四、工作措施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失业调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部署和安排。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搞好协调,落实责任,深入研究分析,从产生失业的源头抓起,采取多种措施有效控制失业,逐步构建扩大就业和调控失业的政策和工作体系。

(二)把扩大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密结合经济发展,找准就业增长点,加大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工作力度,努力扩大就业,增加从业人员数量,减少失业人员数量,把控制失业率上升作为衡量各地区失业调控工作的重要指标,纳入考核劳动保障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内。

(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监察执法范围逐步扩大到垦区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事业单位,实现监察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广覆盖,突出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足额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等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等重点问题。要加强对企业执行职工安置方案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方案操作,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四)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将就业服务、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结合起来,普遍推行求职登记、失业保险、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服务”,在同一场所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代办各项劳动保障事务。

(五)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范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结合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失业保险服务要与就业服务体系紧密结合,互相协调,有机衔接,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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