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失业预警应急工作方案
为积极应对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加快建立健全垦区失业预警应急长效机制,按照《就业促进法》和省政府《关于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垦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企业用工动态监测分析预报应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因突发事件造成失业人员的异常增加,力争有效地处置突发性失业事件,减缓失业人员激增给社会带来的冲击和压力,维护垦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覆盖垦区的失业预警监测体系,实行全时段的失业预警监测。积极开展常规性、定期性、应急性的失业相关状况调查,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分析预测企业裁员形势,开展风险分析,并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预警。
(二)当受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经济发展周期、政策调整、突发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垦区发生行业性、突发性的企业关闭破产或大量裁员情况,导致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同一行业中出现失业人员激增的现象,或城镇登记失业率达到警戒线时,根据失业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三)当失业预警指标达到一定程度时,应急工作立即启动并实施。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妥善处理相关业务范围内的重大紧急情况,直至预警信息解除为止。
三、组织机构和责任体系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失业预警应急机制,妥善处理重大紧急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尤其是受金融危机影响破产企业的沟通。建立处置紧急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明确、信息畅通、反应快速、应对正确、处置果断。形成统一部署、快速反映、协调应对、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失业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劳动监察、劳动工资、信访仲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劳动就业等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另外,按照垦区现行部门职责分工,领导小组要请总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负责对申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数量和参保单位缴费情况进行适时监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失业保险科。各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要相应成立失业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的失业预警应急管理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协调总局国资委、经委、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及时掌握总局直属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停产整顿及本年度内拟裁减人员等情况。
(二)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的管理平台,负责跟踪网格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关闭、停产动向。要重点监测千人以上民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判断企业在监测期内是否有裁员情况发生。
(三)对参保单位缴费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对于一贯正常缴费而突然发生缴费困难的企业,要了解其产生的具体原因,并及时统计上报。
(四)对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返乡农民工人数、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人数以及城镇就业状况、失业情况适时进行统计。
五、预警指标
预警指标依据突发失业问题和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三种级别:
(一)特别严重程度(I级)
因突发原因,导致某行业或产业多个企业关闭破产,造成2000人以上失业或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单个企业关闭破产造成1000人以上失业或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500人以上,引起失业人员大规模上访。
(二)比较严重程度(Ⅱ级)
因突发原因,导致某行业或产业多个企业关闭破产,造成1000人以上至2000人以下失业或一次性裁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50%-60%;单个企业关闭破产造成500—1000人失业或企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300人以上引起失业人员成规模上访。
(三)一般程度(Ⅲ级)
因突发原因,导致某行业或产业多个企业关闭破产,造成500—1000人失业或一次性裁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50%;单个企业关闭破产造成200—500人失业或企业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100人以上引起失业人员上访。
六、工作程序
(一)总局失业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收到情报信息后,确定预警等级标准,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须协调各相关责任部门,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失业预警预案启动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果断地开展失业应急工作。
l、启动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研究解决涉劳群体性事件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制定重大处置措施。涉劳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现场接待组、秩序维护联络组、政策解释发布组、信息收集报告组、后勤保障组和督导检查组应及时进入工作状态。
2、协调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关闭破产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严格把好安置方案审核关;企业裁员2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指导企业通过采取缩短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3、对集中产生的大量失业人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开展积极、主动的就业服务工作,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指导,帮助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指导失业人员根据当前的就业形势和自身的条件选择职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通过落实就业援助等扶持政策,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在全面掌握失业人员状况的基础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还将从人力资源市场现有用工需求中选择匹配的岗位,与关闭破产企业进行岗位对接。
4、失业预警预案启动期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在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发放过程中为失业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对因企业裁员引发仲裁案件要做到快立快审快结,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5、为防止企业欠薪案件的发生,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重点监察欠缴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拖欠职工工资2个月以上的企业;因改制改组、拆迁、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的企业;企业一次性集中裁员20人以上、或50人以上企业关闭破产、企业主逃逸等重大情况。对发现的可能会出现经营风险、拖欠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实行跟踪督查和监控,及时处置。失业预警预案启动期间,对恶意欠薪逃匿的行为,要联合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企业用人和职业中介,严防企业非法用工的现象发生,联合工商、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职业介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七、有关要求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成立失业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把可能出现的情况估计到位,把应对各种问题的措施研究到位,科学合理地确定失业预警线,形成并逐步完善适合本地经济形势的失业预警应急工作机制,确保出现应急事件时有方案、有思路、有方法,及时稳妥地处理问题,避免矛盾激化。
(二)全力推进失业调控、失业预警和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失业调控、失业预警和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失业动态监测是失业预警体系的重要指标来源,而失业预警是失业调控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部门间和内部间的协调,明确目标和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快工作步伐,全力推进失业调控、失业预警和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开展,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使垦区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
(三)各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比照总局失业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失业预警工作体系,明确在失业预警应急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落实信息采集、分析反馈、预警预报、应急调控等各环节工作。
(四) 建立月报告和通报制度。每月5日前,各分局要将上月统计数据及监测分析情况上报总局。根据失业状况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总局失业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反馈的信息及时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并形成综合形势分析报告上报总局。同时,总局失业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垦区失业状况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通报各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总局相关部门。
(五)失业预警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有关部门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凡未能按本方案要求做好失业预警工作,造成社会不稳定问题出现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追究其工作责任,并在垦区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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