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搜索

 

关键字:
 
 

 

          热点关注

 

 

 

首页 > 信息全文

 

 
2009年最新国庆、中秋加班费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 2009-9-8 15:15:44   点击率:725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网

2009年最新国庆、中秋加班费补偿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一放假的通知,国庆节、中秋节连放8:10月1至8日放假。

    一、放假日程如下:

    10月1(星期四)

    10月2(星期五)

    10月3(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

    10月4(星期日)照常公休

    10月3(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5(星期一)106(星期二)

    9月27(星期日)1010(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7(星期三)108(星期四)

    9月27(星期日)1010(星期六)上班。

    二、加班补偿标准:

    按照《劳动法》第44条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执行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时,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企业可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五一”的7天假日为例:如果一个企业规定月加班工资基数为2000元,则职工的日加班工资基数为:2000(元)÷21.75(天)=91.95(元)。虽然“五一”有7天假,但是法定假日只有3天(515253),其他4天为休息日,如果不能补休,则应按加班工资基数的200%计算。如果一名职工这7天都加班,加班工资总额应为:91.95(元)×300%×3(天)+91.95(元)×200%×4(天)。

    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具体参见国家统计局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本文共分 1

© 2003年,黑龙江农垦劳动局 版权所有 保留一切权利
 制作、维护 :北大荒信息港

备案序号:黑ICP备05002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