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将开展专项检查 确保两节期间农民工工资"不拖欠"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11月15日至明年2月5日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将针对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是否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是否存在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以及用人单位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检查将重点围绕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行业企业展开。
专项检查将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着重宣传。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普及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知识,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第二阶段展开用人单位自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对其2009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第三阶段进行执法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四阶段集中分析总结检查结果。
《通知》要求,各成员单位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每个部门都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特别是要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24小时值班,对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通知》强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
《通知》强调,要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要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
《通知》还要求,各地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逐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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